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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工信部解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
来源:能飞航空 | 发布日期:2023-12-22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

解读


2023年12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6号,以下简称《规定》)。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负责同志对《规定》进行了解读。


问:制定《规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一是2023年5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出关于无人驾驶航空器唯一产品识别码等系列制度规定。为贯彻落实《条例》,亟需通过制定《规定》进一步细化相关要求,明确唯一产品识别码管理流程、无线电发射设备及使用频率规定等具体管理制度。


二是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低空或超低空运行,雷达反射面积小,难于被发现和有效监管,“黑飞”、扰航等违法运行事件频频发生,亟需进一步明确生产企业相关责任,从源头上减少对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国家安全造成的风险隐患。


三是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融合了飞行器及电子产品等高技术产业特性,行业应用不断丰富,应用范围不断拓展,产业规模迅猛增长,亟需在生产制造环节明确相关要求,提升产品安全性,为确保安全飞行创造条件,更好释放需求潜力,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问:《规定》制定过程中,主要开展了哪些工作?


答:在制定过程中,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广泛开展调研和座谈,对重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形成了《规定(征求意见稿)》。二是书面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有关企业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结合各方面反馈意见,组织召开座谈会,再次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三是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完善有关制度,形成《规定(草案)》。


2023年12月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规定(草案)》。


问:《规定》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规定》主要规定了以下制度:


(一)关于适用范围。一是明确生产、组装、拼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遵守本规定。二是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自备动力系统的民用航空器。三是明确模型航空器的生产不适用本规定。


(二)关于生产管理制度。一是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应当为其生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自备动力系统的飞行玩具除外。二是明确唯一产品识别码设置、使用的管理制度。三是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的电信设备、无线电发射设备、无线电频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关于监督管理制度。一是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责任。二是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品信息系统,与有关部门以及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等共享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信息以及唯一产品识别码等产品信息。三是明确对有关违法行为依照《条例》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要点解读: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若干规定》,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若干规定》提出了哪些产品管理措施?


《若干规定》从唯一产品识别码、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网络与数据安全、产品信息备案等方面提出了相关要求。


一是分类提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措施,明确生产(含组装、拼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二是明确唯一产品识别码设置流程和要求,以及唯一产品识别码设置管理的相关制度。三是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的电信设备、无线电发射设备、无线电频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四是明确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责任。五是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等主管部门责任,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规范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二、实施“唯一产品识别码”的作用及要求?


唯一产品识别码是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出厂时赋予的、伴随产品终身且唯一的身份代码,相当于人的身份证号码,用于产品的标识、生存周期和产品追溯的管理。《飞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制定了《民用无人机唯一产品识别码》(GB/T 41300—2022),规定了唯一产品识别码的结构、识别方式及要求。


《若干规定》提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含生产、组装、拼装)应当为其生产的除自备动力系统的飞行玩具以外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即符合适用范围的量产产品、拼装产品和个人组装产品都应当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应当在产品投放市场前(测试飞行以及组装、拼装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首次飞行前)将唯一产品识别码信息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因维修、维护等原因,变更唯一产品识别码的,应当在重新飞行前将变更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三、《若干规定》提出哪些无线电管理要求?


为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遵守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


无人驾驶航空器上使用的遥控、遥测和数传设备均属于无线电发射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第六条,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外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对于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52号》文件规定,无需取得型号核准和设台许可,但需确保所使用的无线电技术指标符合该文件要求。


如违反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四、《若干规定》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的电信设备进网许可有什么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国家对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取得进网许可证。办理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应确保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出厂前装载的、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设备,符合电信设备进网管理相关规定,取得进网许可证;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置。


五、自备动力系统的飞行玩具的定义是什么,生产此类产品应遵守哪些要求?


《若干规定》明确自备动力系统的飞行玩具,是指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30米,最大起飞重量小于0.25千克,最大飞行水平距离不超过100米,最大飞行速度不超过18千米/小时,且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微功率短距离技术要求,不搭载拍摄和测控设备,全程可以依靠人工操作进行飞行的遥控玩具。


企业生产自备动力系统的飞行玩具,需满足玩具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满足无线电管理有关要求,同时,企业应当加强生产过程的数据管理和安全防护。


自备动力系统的飞行玩具不需要进行唯一产品识别码管理,无需向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产品信息。


六、如何进行产品备案?


为落实《若干规定》关于实施产品信息备案有关要求,方便生产企业进行信息报备,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品信息系统(https://uas.miit.gov.cn),企业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政务服务-备案服务专栏查找相关系统,并进行产品备案。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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