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多个领域广泛应用,为低空经济发展注入强劲动力。然而,其空域使用和飞行活动的法律合规性至关重要,关乎公共安全、国家安全以及企业运营风险。
一、空域划设原则
空域划设遵循统筹配置、安全高效的原则,以隔离飞行为主,兼顾融合飞行需求,充分考虑飞行安全和公众利益。
二、空域划设规则
(一)一般规则
明确水平范围、垂直范围、使用时间。
(二)优先规则
执行军事、警察、海关、应急管理飞行任务的优先划设空域。
三、管制空域
(一)管制空域范围
1.真高120米以上空域;
2.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以及周边空域;
3.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
4.规定的特殊区域;
5.特殊情况临时增加的空域。
(二)特殊空域
1.机场及周边区域;
2.国界线、实际控制线、边境线向我方一侧一定范围区域;
3.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监管场所等涉密单位及周边区域;
4.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域、核设施控制区域、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生产和仓储区域,以及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储区域;
5.发电厂、变电站、加油(气)站、供水厂、公共交通枢纽、航电枢纽、重大水利设施、港口、高速公路、铁路电气化线路等公共基础设施及周边一定范围区域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6.射电天文台、卫星测控(导航)站、航空无线电导航台、雷达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及周边一定范围区域;
7.重要革命纪念地、重要不可移动文物及周边一定范围区域;
8.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其他区域。
(三)特殊情况临时增加的空域
1.保障国家重大活动以及其他大型活动的,在临时增加的管制空域生效24小时前,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2.保障执行军事任务或者反恐维稳、抢险救灾、医疗救护等其他紧急任务的,在临时增加的管制空域生效30分钟前,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紧急公告。
(四)管制空域的飞行限制规定
须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方可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
四、适飞空域
管制空域以外的空域为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飞空域。
五、融合飞行情形
(一)须经批准后可以融合飞行
1.根据任务或者飞行课目需要,警察、海关、应急管理部门辖有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与本部门、本单位使用的有人驾驶航空器在同一空域或者同一机场区域的飞行;
2.取得适航许可的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
3.取得适航许可的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不超过真高300米的飞行;
4.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不超过真高300米的飞行;
5.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上方不超过真高300米的飞行。
(二)无需批准即可融合飞行
1.微型、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的飞行;
2.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
六、报送识别信息
操控人员应当报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识别信息。
(一)报送方式
向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报送
适用情形:除微型以外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条例实施前生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不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向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报送识别信息的,实施飞行活动。
广播式自动发送
适用情形:飞行过程中的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七、飞行活动
(一)飞行活动申请
1.一般飞行活动申请
时间要求:拟飞行前1日12时;
受理机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
批准期限:飞行前1日21时前;
决定内容:批准或者不予批准。
2.长期飞行活动申请
申请条件:按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在固定空域内实施常态飞行活动的;
实施条件:经批准后实施;
备案要求:在拟飞行前1日12时前将飞行计划报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备案。
3.特殊活动的飞行申请
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执行反恐维稳、抢险救灾、医疗救护等紧急任务的;
申请时间要求:在计划起飞30分钟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
受理机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
批准时间要求:起飞前10分钟;
执行特别紧急任务的,随时申请。
4.无需飞行申请的情形
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的飞行活动;
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
警察、海关、应急管理部门辖有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其驻地、地面(水面)训练场、靶场等上方不超过真高120米的空域内的飞行活动;但是,需在计划起飞1小时前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起飞;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民用运输机场管制地带内执行巡检、勘察、校验等飞行任务;但是,需定期报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备案,并在计划起飞1小时前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起飞。
例外情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提出飞行申请:通过通信基站或者互联网进行无人驾驶航空器中继飞行;运载危险品或者投放物品(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除外);飞越集会人群上空;在移动的交通工具上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分布式操作或者集群飞行。
(二)飞行规范
1.依法取得许可;
2.飞行前的检查和实时更新;
3.飞行结束后及时报告;
4.按照规定保持安全间距;
5.保持视距内飞行;
6.遵守限速、通信、导航等方面的规定。
(三)飞行避让规则
1.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避让有人驾驶航空器、无动力装置的航空器以及地面、水上交通工具;
2.单架飞行避让集群飞行;
3.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避让其他无人驾驶航空器。
(四)飞行活动禁止行为
1.违法拍摄军事设施、军工设施或者其他涉密场所;
2.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秩序或者公共场所秩序;
3.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4.投放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宣传品或者其他物品;
5.危及公共设施、单位或者个人财产安全;
6.危及他人生命健康,非法采集信息,或者侵犯他人其他人身权益;
7.非法获取、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违法向境外提供数据信息等。
(五)从事测绘活动的特殊规定
1.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
2.禁止外国无人驾驶航空器或者由外国人员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测绘、电波参数测试等飞行活动。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空域及飞行活动管理要求,是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与行业发展利益的多维度平衡。从法律合规角度,建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关使用者和行业主体重点关注空域划设的刚性约束、飞行审批的程序合规、民事侵权赔偿等风险点并采取针对性措施,将法律规则内化为管理基因,在创新与安全中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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